RCEP与其他区域经贸协定的比较
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这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RCEP自贸区的建成是我国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取得的重大进展,将为我国在新时期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提供巨大助力。通过RCEP,我国与日本建立了自贸关系,这是我国首次与世界前十的经济体签署自贸协定,是我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取得的重大突破。在当前经济全球化遭遇重大困难、新冠疫情加剧全球经济不确定性、贸易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交叉感染时刻,RCEP自贸区的建成发出了支持自由贸易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强烈信号,必将有力提振各方对经济增长的信心。从这个角度上看,RCEP达成都是值得高度赞赏的。
近年来,由于WTO多边谈判停滞不前,区域经贸协定谈判不断兴起,已经签署的重要区域性经贸协定有:《全面与先进的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协定》(USMCA)、欧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欧日EPA)、欧加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等。那么,RCEP与这些已经达成的区域经贸协定比较来看,是否更具先进性呢?笔者进行一个粗略的对比,结论可能见仁见智:
1、从规则框架上看
CPTPP共30章,USMCA共34章,欧日EPA共23章,CETA共30章,RCEP共20章。RCEP与CPTPP、USMCA、欧日EPA和CETA规则框架最大的区别是,RCEP没有国有企业章节、没有环境章节、没有劳工章节。
2、从政府采购章节上看
RCEP虽纳入了政府采购章节,但仅仅适用于中央政府采购实体,且主要是规定透明度义务。RCEP政府采购章节只有8个条款,没有具体承诺的附件,政府市场的开放水平不及WTO。WTO下的政府采购协定分为文本正文和附件,正文包括序言和22个条款。正文部分包括:目标、适用范围、例外、发展中国家待遇、采购程序、技术规格、招标与合同授予、信息公开与透明、质疑和审查程序、适用范围的修订、争端解决程序等方面。附件是各参加方承诺的出价清单。与WTO相比,CPTPP和USMCA等在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采购方式、透明度、正当性等方面的纪律有所加强,在出价清单领域更为开放,体现了政府采购更加公平化、国际化、自由化的特征。
3、从投资章节上看
RCEP包含了投资保护协定常见的各种保护标准,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和充分保护和安全待遇、负面清单的开放承诺(但是允许服务贸易领域的投资可以采取正面清单的开放承诺)等。但在投资的争端解决程序方面,RCEP尚未规定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只是规定缔约方将在不晚于RCEP生效后的两年内对这一机制进行讨论。此外,即使对于投资领域中政府间的争端可诉诸RCEP的争端解决机制,但对于东道国投资机关作出投资的是否批准或承认外国投资建议的决定,以及对批准或承认投资必须满足的任何条件或要求的执行,不受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
4、从服务贸易章节看
RCEP继承了GATS对服务贸易模式的四分法,即服务贸易包括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对于具有投资性质的商业存在模式,RCEP与GATS一致,主要是以贸易规则对其进行保护,表现为:在明确排除投资规则适用于服务贸易的商业存在的同时,又规定某些特定投资保护条款适用于商业存在。此外,对于服务贸易承诺表,RCEP既允许缔约方以GATS正面清单模式进行承诺(例如中国的服务贸易承诺就是正面清单模式),也允许缔约方以负面清单的模式进行承诺。在CPCPP、USMCA或是欧日EPA、CETA等区域性经贸协定中,服务贸易中商业存在模式统一纳入到投资章节,以投资规则予以规制;开放承诺表均采用负面清单的模式。
5、从金融服务贸易章节看
从金融服务贸易章节看,RCEP继承GATS的模式,将金融服务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附件。但比GATS进步的是,RCEP在金融服务贸易附件中规定新金融服务、规定了金融信息的跨境传输与处理等规则。在CPTPP中,金融服务作为单独章节,与跨境服务贸易相互独立。在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金融服务时,缔约方以负面清单的模式进行开放承诺;而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中,缔约方则以正面清单的模式进行开放承诺。
6、从电子商务章节上看
RCEP明确要求缔约方允许商业信息的跨境流动,这也是中国第一次在自贸协定中有类似的规定。相比于欧日EPA,RCEP具有先进性,因为欧日EPA将跨境数据流动问题留待后续讨论,在其电子商务章节中没有进行规定。
7、从补贴与反补贴内容上看
RCEP基本上还是停留在WTO时代,主要是适用SCM协定中有关货物贸易的补贴措施;对于服务贸易补贴问题,参照GATS的规定,留待今后继续讨论。在CPTPP中,在欧日EPA中,对补贴规则的范围不仅从货物贸易拓展大服务贸易,而且扩大了SCM协定中禁止性补贴的范围。
作者简介
兼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十三五”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临港新片区 “十四五”规划编制智库专家,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法律顾问,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舟山市政府法律顾问,杭州互联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法(含WTO法)和国际金融法。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主持国家哲社、教育部、司法部、商务部、上海哲社、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等项目30多项。